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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云南省机动车报废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依法将其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
    因机动车损坏无法驶回车辆注册登记地的,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就近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予以核实并将该车辆有关信息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支付收购费用,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和管理。
    法律依据: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回收网点。
    回收网点的场地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具有符合标准的回收、存储、办公、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和3名以上专业回收人员。
    回收网点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第十条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依法将其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
    因机动车损坏无法驶回车辆注册登记地的,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就近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予以核实并将该车辆有关信息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支付收购费用,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收购、拆解报废机动车整车以及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配发车辆营运证等业务时,应当告知并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将其名下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使用性质相互变更的,其使用年限和报废,按照营运载客汽车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处理环节的有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采用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零部件再利用和材料可回收利用的拆解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报废的大型客车、校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五大总成”以外的其他零部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暠以及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拆解的废弃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整车或者“五大总成”,依法提供给有关单位作为影视道具、教学用具等特殊使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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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8: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