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发商没有强制规定要给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启动资金,这些资金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的。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是由开发商提供的。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