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抚养费可以变更: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时;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