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购房登记前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方式不同。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不予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共同财产,分割需协议或法院裁决。贷款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需分割。父母为子女购房视为赠与,不需分割;双方父母购房按出资比例分割。 法律分析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协议无法达成,则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在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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