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返还已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部分。同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赔偿与双方婚后共同还款支付的相应财产增值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