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赔偿案件需要交纳受理费的,行政赔偿案件按每件50元交纳,如果是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赔偿案件,原则是不用交纳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诉讼费用负担的特殊情形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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