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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的消灭条件是什么
释义
    留置权消灭的条件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情形外,还有几种情形也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一是留置权因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要件。留置梳人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告消灭。因占有的丧失而致使留置权的消灭是经常发生的,但还不是终局的。如果留置权人日后再取得对该留置物的占有,且具备留置权成立要件,可以在该物上为同一债权重新设立留置权。但有时留置物因种种原因灭失,则留置权最终消灭。
    二是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而消灭。留置权是一种权利,因此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权利的放弃在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
    三是留置权因债权清偿期延缓而消灭。留置权以债权清偿期届满为成立要件。如遇清偿期延缓,则留置权不成立,这种情形下的留置权消灭为暂时的,非终局的。一旦延续期结束而债务人仍然没有清偿债务,留置权即生效力。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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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