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办理登记后,出质人以出质的股权为债务提供担保,而这种担保以股权及其法定孳息为限,而不承担连带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