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仲裁院临时性工作是什么 所谓临时仲裁亦称特别仲裁,它是一种在事先并不存在仲裁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活动不设任何常设仲裁机构或组织,仲裁庭的成员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庭因审理案件而成立,争议解决之后,仲裁庭即告解散。临时仲裁庭是仲裁的初始形态,目前仍有少数国家继续使用。 所谓临时仲裁应注意的是:(1)仲裁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性;(2)仲裁过程具有灵活性;(3)仲裁庭是因具有个案由当事人个别设立,案结即自行解散;(4)仲裁耗费具有经济性。 所谓机构仲裁,又称为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它依据仲裁机构既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存的固定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的仲裁人员。 机构仲裁应注意的是:(1)仲裁机构的常设性。这是机构仲裁的最明显特征。也就是说,从事这类仲裁的机构是固定的,它存在于争议发生之前,并且不因争议的解决而终止;(2)仲裁规则的严密性和实用性。在机构仲裁中,每个常设机构都有自己既定的仲裁规则,并且这些规则都是在仲裁实践中一再得到检验和修正的,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3)仲裁员素质的可信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在机构仲裁中,常设的仲裁机构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这些人员一般都是依法定的条件任命的,为人正派,且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质,能为当事人所信任。同时,仲裁员群体分布广泛,特别是国际仲裁机构,其仲裁员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4)仲裁费用的明确性。机构仲裁对仲裁员的报酬及其各种费用的收取均有明文规定,将收费标准明示于当事人,使当事人易于了解和接受。 机构仲裁已逐渐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仲裁方式,在仲裁领域占主导地位。而我国的仲裁只有机构仲裁,不存在临时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