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事处可以签订合同吗 |
释义 | 对办事处的理解,有两层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政府处理事务的一个部门或行政单位,如各地的街道办。此种理解下,办事处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另外一种解释是办理某种业务或提供服务的地方,此含义下的办事处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一切都需要随着总部走,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办事处,则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但如果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办事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一、行政主体的资格有哪些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 一、中央机关与机构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 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2、授权的事业单位; 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 二、代理没有代理权 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第三,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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