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少发抚恤金,怎样要求补发 |
释义 |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行政机关少发抚恤金,怎样要求补发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或者伤残了,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发给死者家属或伤残人员的费用。通常来说民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民政机关不发给抚恤金; 二是民政机关少发抚恤金或不按时发抚恤金。 行政机关以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对于的法律责任的: 1、违法机关的责任。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除了责令改正以外,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违法机关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所谓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是指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指挥责任的人员,如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人员。这里的处分指的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 有权获得抚恤金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如果遇到行政机关少发或者不按时发抚恤金,建议可以找个不发社会福利金专业的律师介入协助。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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