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扰乱公共秩序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关于处罚必要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威胁和损害。同时,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刑法》对法庭给予特别严格的保护,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全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时常考虑到群众观点、诉权保障、社会效果等原因,该进行处罚而未予适用或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权威,甚至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冲突,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2)关于处罚顺序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律师诉讼权利的限缩,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的处理顺序是先罚款、拘留后刑事制裁,一般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足以运用刑罚手段,先予以非刑罚处罚,只有严重的才动用刑罚。 (3)关于处罚条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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