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94元;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55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17元;
 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347元。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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