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院裁决不服申诉途径 |
释义 | 终审判决不服的申诉方法:对民事和行政终审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对刑事终审判决不服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终审判决不服的申诉方法: 1、对民事和行政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 2、对刑事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拓展延伸 申请上诉:解决高院裁决不服的法律途径 申请上诉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途径,用于解决对高院裁决不服的情况。当一方对高院的裁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诉程序一般包括递交上诉状、提交上诉理由、进行庭审等步骤。在上诉过程中,双方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上级法院将重新审视案件,并作出新的裁决。上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公正的审理。通过申请上诉,当事人可以争取改变原裁决结果,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结语 申请上诉是一种法律途径,用于解决对高院裁决不服的情况。在上诉过程中,双方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上级法院将重新审视案件,并作出新的裁决。上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公正的审理。通过申请上诉,当事人可以争取改变原裁决结果,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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