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通知书送达规定是什么呢 |
释义 | 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根据工作安排,一般采取实地执行时一并发放执行通知书,这样既能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又能在找不到被执行人时以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节约开支;还能在送达的同时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寄发执行通知书则作为一种补充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多久进行强制执行 三天内通知被执行人,一般以信函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必须在十五天内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不予立案通知书几日内送达 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该根据管辖的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进行立案,并且把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给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予立案的条件为,1、没有犯罪事实:(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按照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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