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