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死人监理要坐牢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地死人监理一般不会坐牢。 建筑工地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根据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一)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是谁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此外,建设单位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追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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