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给家人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医保卡不得给本人以外任何他人使用,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家人为其代为购药,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若将医保卡交由他人冒用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