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盗窃犯罪量刑金额规定 |
释义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明确了盗窃公私财物的不同标准。根据该意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二千元的被视为“数额较大”,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被视为“数额巨大”,超过人民币四十万元的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3】224号):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延伸 江苏省盗窃犯罪量刑金额规定的司法解释与适用范围 江苏省盗窃犯罪量刑金额规定的司法解释与适用范围,是指针对江苏省内盗窃犯罪行为所制定的量刑标准和相关金额规定的解释文件。该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幅度,以及不同盗窃金额所对应的刑期和罚金等具体数值。同时,该司法解释也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在江苏省境内发生的盗窃犯罪案件均适用该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确保对盗窃犯罪行为进行公正、一致的量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它也为执法机关、律师和法官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便更好地处理和审判盗窃犯罪案件。 结语 江苏省盗窃犯罪量刑金额规定的司法解释,为盗窃犯罪行为的量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根据该解释,对于不同金额的盗窃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刑期和罚金数值。该解释的出台旨在确保对盗窃犯罪行为的公正、一致量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执法机关、律师和法官而言,这一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便更好地处理和审判盗窃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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