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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探视权的描述
释义
    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一、父母如何约定孩子探视权
    父母可以明确约定孩子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般来说,每月探视次数不宜过多。如果探视过于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在孩子八岁以上的,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监护协议中关于放弃对子女探视权的约定无效。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是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对孩子的探视权如何处理
    维护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有以下两点:
    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
    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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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