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挂靠单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在车辆挂靠运营中,名义上的所有人只是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而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并且,挂靠单位只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对车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立法原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