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警察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