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案件中许可人的法律角色 |
释义 | 商标被许可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具备诉讼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裁判,保护自己的商标使用权,并获得侵权赔偿。商标被许可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取得的商标使用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与商标权人一样受到直接侵害。商标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应被认可,否则将降低商标侵权人的犯罪成本。商标被许可人完全满足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法律分析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被许可人因自己从商标注册人处通过许可获得的商标使用权受到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自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清求得到支持,同样也是自己得到侵权人的赔偿。前文已经论述。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商标的使用权。而非商标所有权。依照合法程序取得商标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不管是何种许可方式,他们均可以因商标使用权受到侵犯为由.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裁判,要求停止侵害、赔偿、保护自己商标使用权行使的合法环境。 从与案件的关系看,商标被许可人显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传统的物权具有排它性,但知识产权的显著特征是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一旦被许可人根据许可合同.取得相应的法律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即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行使商标的使用权.其权利的行使与商标权人无异当某种非法侵害行为使被许可人合法获得的商标使用权的环境遭破坏时.其权利与商标权人一样受到了直接的侵害。一旦侵权行为被确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受到影响的事实也即得到承认。 当法院裁判不法侵权人给予赔偿时。商标被许可人应当成为接受赔偿的主体;当法院裁判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时,商标被许可人也不能以同一理由再另行提起诉讼。如果排除了普通许可或者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不能通过主动的诉讼形式要求侵权人给予侵权赔偿,而只是以依附于商标权人的地位存在,这将会在无形中降低商标侵权人的犯罪成本。由此可见,商标被许可人完全满足民法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结语 商标被许可人作为商标使用权的合法获得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许可人有权行使商标的使用权,并享有与商标权人相同的保护。如果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受到侵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获得赔偿。商标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得到充分认可,以保护其商标使用权的合法环境。否则,将降低商标侵权人的犯罪成本。因此,商标被许可人具备充分的民事诉讼资格,应当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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