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发生情况。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以下内容:(1)报警电话;(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3)人员伤亡情况;(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5)涉嫌交通等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第事车辆的车型、颜色、 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等。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