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能否抵销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可以抵销,前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权申报过期后,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早年债权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双方可以协商抵销债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能否抵销 1、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权申报过期怎么办 1、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早年债权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并且债务的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双方可以协商抵销债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双方可以相互抵销债务。而对于债权申报过期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要求债权人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根据以上分析,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协商抵销债务,同时应严格遵守债权申报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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