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上海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上海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上海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上海常住户籍。 (3)具有上海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上海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上海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上海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上海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上海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上海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本市安居房、平价房认定、配售、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五、配售对象 安居房、平价房的配售对象是经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改办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