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注销后担保责任承担 |
释义 | 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问题有哪些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偿还问题: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抽逃出资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 抽逃资金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律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虚假出资的表现 违反公司法律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公司注销债务清算有哪些情况 公司注销债务清算的情况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不符合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要求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的,股东应当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实质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只有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的,公司实质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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