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户口登记以什么为单位 |
释义 |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的被视为一户,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以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有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此外,根据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分析 1、《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拓展延伸 户口登记的单位和标准是什么 户口登记的单位和标准是指在个人身份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确定公民的户籍信息所采用的单位和规范。在中国,户口登记的单位通常是公安部门或派出所,他们负责收集、核实和管理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等。而户口登记的标准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的,以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这些标准包括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登记流程的规定以及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的规定。户口登记的单位和标准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提供有效的社会服务,以促进国家的管理和发展。 结语 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明确了户口登记的单位和标准,以确保公民的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公安部门或派出所作为户口登记的单位,负责收集、核实和管理个人的基本信息。而户口登记的标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包括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登记流程的规定等。这些规定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提供有效的社会服务,以促进国家的管理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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