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 |
释义 | 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 1、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的时间并未超过规定的申请时限; 3、申请的主体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的材料不完整的,也需要受理,但是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 一、工伤认定怎么申请时间? 工伤认定的时间一般都是职员受伤之后的48小时之内,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十天还没有申请的,可以职工自己或者是亲属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规定的,我们都知道,办事都是需要效率的,如果都没有时间规定,那么很多事情都会堆积,后果不堪设想,一般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申请,并且是在三十天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伤害程度; 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纠正的所有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纠正的所有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为: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伤害程度; 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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