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
释义 | 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 2、有权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 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4、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5、为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 6、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7、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 8、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在调查阶段,被拘留者一般拘留14天,但最长可达37天;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对所有公诉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权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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