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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权力有哪些
释义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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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0: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