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科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要求,对新时期科技发展作出全面规定,内容涉及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自主创新的政策保障、科技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并重点突出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政府促进科技进步的职责、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