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加入外国国籍的公房承租人,并不能简单地以其已经不属于中国公民而否认其在动迁时的利益。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承租人可以分得征收利益,但是从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角度看,本人更倾向于认为外国人作为房屋承租人时能够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如果有关部门能出具明确规定最好,以便减少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是并没有规定强制要求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人还是物业公司登记在册的公房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