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关于报案提供证据遗失的规定 如果钱包的遗失,是被盗走的,那就按盗窃的法条来看,当数额达到一千元以上的时候,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受理;但如果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就属于治安案件。 二、挪用资金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包括: 1、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借贷凭证、物品库存、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0000-30000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2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针对遗失物品是否可以进行报案 如果捡到钱的人拒不归还的,就涉嫌侵占罪,这时可以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单位及其它行政执法单位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