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后是否能进行监外执行? |
释义 | 判刑后可以监外执行,但需符合条件。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等情况,可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如符合怀孕等情形,也可暂予监外执行。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需由省级医院诊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法院、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并报批准机关。执行过程中不符合条件或严重违规者应及时收监。 法律分析 一、判刑后可以监外执行吗 要看具体情况,符合下列情形的就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5、经治疗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特定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等。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情况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对于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并在必要时重新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罪犯,应及时收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脱逃不计入执行刑期,死亡时应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 管制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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