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庭自愿认罪是指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一、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1.认罪须在当庭;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3.认罪的内容: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第十条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