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如下: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等。 一、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请求 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被征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收现属于乙方位于x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人民政府浙政发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向乙方征收土地面积x公顷(计x亩),其中耕地x公顷,园地x公顷,林地x公顷,农田水利用地x公顷,养殖水面x公顷,建设用地x公顷,未利用地x公顷。 二、土地管理法新规定 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新规定如下: 1、定义收集范围。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的五种具体情况是:军事、外交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提高补偿标准。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 3、完善征收程序。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包括什么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如下: 1、报请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项目批准通过后,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审查通过后,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并逐级上报; 4、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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