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案件根据刑诉法哪一条规定?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作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意见后,应当审查,对不属于立案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属于其他部门立案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关部门。 一、哪些情形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是相对于立案而言的,立案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那么,不具备三个条件就不能立案,如果已经立案,那么就必须撤销案件,因此,可以说撤销案件的前提条件就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不属于自己管辖。 对于撤销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作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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