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房地产纠纷是: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公房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