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各种专利文件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一、专利文件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种邮寄方式是最经常采用的方式。这里收件人可以是申请人本人,若申请人委托人了专利代理机构,则文件不寄给申请人,而寄给该代理机构的有关代理人。如果专利申请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申请的,则专利局将有关文件寄给在请求书中排在第一位(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其本身也是申请人)的署名人。 第二种是当面送交。例如申请人面交专利申请时,专利局把受理通知书当面送交给申请人。再有就是当事人亲自来专利局领取优先权证明文件等,专利局把文件当面送交给当事人。 第三种方式是当收件人地址不清,通过邮寄无法送交当事人时,采用的一种方式。即专利局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有关的通知。从该通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不管收件人是否实际上阅读到该公告通知,都视为已经送交,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期限即开始起算。所以提醒申请人,当申请人地址变更时,一定要及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