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但是商标权可以连续的续展,所以实际上商标权只要当事人选择续展就会没有期限的限制。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二、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二)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三)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四)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五)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六)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