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保险金 的标准有数额、时间和领取资格等限制。首先是领取资格,需要失业人已缴费满一年、属于被动失业、已经在社区办理了失业的登记,时间长度标准是每累计缴费满1年,多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最多领取24个月。数目标准是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