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2)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哪些方式? 在财产的分割方式上,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 这适用粮食、现金、存款等可以直接分割、不会产生价值贬损的财产。 (二)价金分割或价格补偿 对于车辆、字画、古董等无法直接分割的财产,可以将实物进行变卖,将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这就是价金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该财产的,该方可以将共有物作价,并将作价的一半付给另一方作为补偿,这称为价格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哪些因素? (一)考虑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不宜分割,否则将损害财产的效用或者经济价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对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的分割。 (二)考虑一方学习和工作的需要 夫妻一方在学习或工作上对某项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优先考虑该物品分给这一方,如果双方都需要,则考虑哪一方更需要。 (三)考虑生活的需要 对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四)考虑财产来源 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可以根据物品来源,分给获得一方所有。其他一些共同物品,如果没有特别实际需要的,也可以考虑财产来源分割。 (五)考虑对家庭付出的大小 双方当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分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应当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补足。 (六)考虑是否存在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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