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要素: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2.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一、刑法中如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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