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数罪并罚原则有: 1、吸收原则,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 2、合并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如先减后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刑法比例原则 刑法“比例原则”对协调刑法的这两个机能起着重要的作用。即“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两个机能,而“人权保障机能”优先于“法益保护机能”。“比例原则”包括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妥当性,是说采取的措施可以实现追求的目的;必要性,是说除了这个措施,没有其他适当的措施能给关系人或公众造成更少的损害,即采取的措施是损害最小的;相称性,是说采取的必要措施和追求的结果之间是成比例的。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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