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