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案件立案后能否追回损失? |
释义 | 合同诈骗立案不一定追回钱,赃款已挥霍需赔偿,无法成立赃款需其他处理。依法追缴赃款需满足条件: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无偿取得、明显低价取得、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善意取得的不追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 被合同诈骗立案不一定能要回钱,对于赃款,办案部门会追缴并返还受害人。若赃款已挥霍,罪犯有义务赔偿。而对于无法成立赃款的情况,就只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案件立案后的追偿机会及策略 合同诈骗案件立案后的追偿机会及策略取决于多个因素。首先,追偿的机会受到被告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的影响。如果被告方有足够的资产可供追偿,那么追回损失的机会较大。其次,追偿的策略包括采取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法律途径包括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偿,可以申请查封、扣押、拍卖被告方的财产。非法律途径则包括通过谈判、和解或债务重组等方式达成追偿协议。最后,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充分性也会影响追偿机会。如果能提供清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追回损失的机会将更大。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案件立案后的追偿机会及策略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结语 针对合同诈骗案件的追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办案部门将追缴并返还受害人赃款。若赃款已挥霍,罪犯有义务赔偿。对于无法成立赃款的情况,则需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处理。追偿的机会和策略取决于被告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可采取法律途径或非法律途径。同时,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欺诈行为也将增加追回损失的机会。因此,在合同诈骗案件中,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灵活运用相应的追偿策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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