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交通道路安全的法律知识 |
释义 | 2008年3月23日,陆某持准驾二轮摩托车的E类驾驶证,驾驶需D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在途经一交叉路口时,陆某与骑自行车的朱某相撞,致朱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保险公司以陆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朱某遂将陆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当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4万余元,同时判决被告陆某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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