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二)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三)居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一、安置宅基地能否转让 宅基地房只能转让使用权,不可买卖。 转让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