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合同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依据相关规定解释,无名合同和涉外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本文因篇幅,截录至第四百六十八条。 结语 合同编是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本编通则适用于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同时涉外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或本编通则的相关规定。以上为对第三编合同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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